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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次推出新生儿医疗保障制度

发布时间:2015-10-30
重新修订的《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日前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。根据《办法》,从明年1月1日起,我市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门诊报销比例,调整住院起付标准,增加门诊特定病种项目等。
亮点
居民医保A档缴费每人每年提至120元
《办法》提出,提高居民医保缴费标准,居民医保A档缴费每人每年从80元提高到120元,B档从170元提高到200元。
据了解,本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高主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,最低缴费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年120元。提高缴费标准后我市可增加基金收入约9350万元,增加的居民医保基金将用于提高居民医保待遇。
《办法》提出,调整部分住院起付标准,三级医院从500元提 高 到 800元,市外就医为1200元。虽然三级医院及市外就医住院起付标准提高,但一级医院(基层卫生院)的住院起付标准,从300元降到200元;二级医院保持400元不变。
据了解,这样调整是为了引导患者到基层就诊,适应分级诊疗的要求,同时引导患者减少到市外就诊。
二、三级医院生育报销比例提至90%
《办法》提出,提高生育保险待遇,居民生育的住院报销比例,二、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从85%提高到90%。
除了提高对二、三级医院的居民生育住院保险比例外,《办法》还将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交月份的要求进行了调整。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(含6个月)的,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%(原规定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,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%);连续缴纳医保费满6个月后(不含6个月),,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为100%。异地生育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包干经费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。
另外,提高门诊报销比例,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A档从50%提高到55%,B档从70%提高到75%。据悉,该调整可进一步从制度上引导患者到基层门诊就诊,并提高基金使用率。
此外,还将特定门诊项目从目前的31项增加到34项。“地中海贫血”报销标准也有所提高,年限额从2万元调整到3万元。
新举措
欠缴医保费未超3个月可补缴
以往,“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”医疗费用得不到保障。在《办法》中,规定“凭医学死亡证明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本登记参保缴费。参保缴费后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。”填补了新生儿医疗保障的制度空白。《办法》拟规定参保人因急诊、急救、抢救或确因实施急救和抢救的医疗机构条件所限,在住院24小时内(不含24小时)确需转往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(或在此期间内死亡),期间产生的政策内费用,由医保基金按住院的有关规定支付;其他在24小时内(不含24小时)住院无特殊规定情形的,按门诊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《办法》还规定,欠缴医保费不超过3个月的可以补缴,正常享受待遇。超过3个月的,原则上不予办理补缴手续。超过3个月以后再参保或补缴的,从参保或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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